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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德

茂德纾困 惩罚好学生

编辑:   发布:2009-02-23 10:44

从并购法角度来看,近日茂德纾困案所代表的,其实不是问题的结束或暂歇,而比较像是另一个更困难的问题的开始。

基本上,在这一波面对因信用危机而引发的经济紧缩,政府对于陷入经营危机的企业的观点,大体上是在传统「自由经济」与「社会救助/失业预防」的两派观点中游移。同时,一定类似程度上,台湾政府也从「产业保护」的立场,以产业政策的立场,来正当化对茂德公司之援救。

前一组观点间的对立,其实政府所呈现出来的立场摇摆,并不是特别罕见的现象。传统上,右派强调自由竞争以达到效率最大化,与保障劳动弱势及减低失业等社会救助之左派观点,在理念上的紧张,一向是个意见大量对峙的紧张场域。而辩论的结果,经常也是折衷点的拉扯,而不是此一对峙的完全解决或获胜。

但其实更为有趣的是在第二组论点。在面对DRAM产业经营危机时,台湾许多论者一开始时的赞成理由,都集中在DRAM产业的重要性、以及倒闭时所涉及的经济损失与牵连层面等面向,而支持应予救援。然而此类产业面向的论述,其实根本性地忽略了身为产业的基本构成元的公司所必须面临到的结构局限。

就身为产业的基本构成元的公司,传统上,其规范的基准,在法律层面上,大体上都已经被归纳在公司法中以解决其内部争议。然而,就外部事项而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降所兴起的并购法(merger and acquisition law, M&A Law),则扮演了公司规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简言之,现行的并购法体系,其基本原理是建立在「市场纪律理论」上。该理论认为,对于公司外部行为的控制,必须扬弃由国家予以管制或奖励的思维模型,而转换为以市场的模型进行管制;亦即,当公司经理人面临国家解除管制及所有权细分化两个传统箝制力量的同时退却时,一个藉由并购行为而新产生的市场,将取而代之,而成为「规训」经理人最重要的基本机制。

因此就这个观点,茂德纾困案已完全背离并购法应有机能,而转变成一个「惩罚好学生」的游戏。从并购法角度出发,茂德纾困案中,在同一产业中的其它公司仍须为他们相对健全的经营而独自努力着挣扎生存,而茂德公司的股东也已在股价的重跌中获得应有处罚。但是,当所有其它人都仍靠自己力量努力存活着或已经为了茂德的经营不善而付出代价时,该公司表现不佳的经理人,藉由纾困案,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的,我们所看到的反而是该公司的经理层,藉由国家遮掩的透过银行团的增援,继续享有公司的掌控权而从事成败与否未定的最后挣扎,甚至连进行最基本的改组或退位也没有。

这样的结果,变成纳税人须容忍国家花大家的钱(或者说增援银行的股东的钱)去援救一个前途不明的公司,而决策的官员一方面像是散财童子般拿着大家的钱传输给特定对象并侈言着情人节礼物。更荒谬的是,相关决策官员在政治面上也欠缺担当、而回避或不愿意以自己官位为拯救茂德的最后(或者可能不是最后)一击进行辩护。因而,在这里看到的是双重的治理失灵:一个是茂德公司层面的,另一个是主导纾困案的经济部的双重失职。

因此,尽管在经济政策面上对于是否对困难企业进行救援或许仍有不同意见的空间,但值得反省的是,政府在这件事上一方面欠缺政治的担当与市场纪律的认识;另方面相关官员在操作手法上的不当,也构成了整体纾困计划的严重瑕疵。是以,当我们在一方面感叹现行经济部官员欠缺现代行政应有的细腻与谨慎之余,其实,没有并购法的概念,或许才是整个政策层面上,更严重而深远的失误。(作者为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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